中组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后的党费缴纳标准如下:
1、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助。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6、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