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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舒晨: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法探讨
 日期: 2018年04月06日    【收藏】【打印】【关闭

    经济普查是我国每5年进行一次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目的在于全面掌握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调查对象包括从事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根据前三次经济普查的经验,个体经营户的调查是经济普查中的难点。按照计划,我国即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本文在总结前三次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法的基础上,对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探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的调查方法。

    一、历次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的调查情况

    前三次经济普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对个体经营户采用了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调查的目的及关注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对个体经营户的调查方法未作统一规定,原则上要求各地区在全面进行基本单位清查的基础上,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并提供三种抽样调查方法供参考:一是整群抽样调查方法;二是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即PPS抽样)调查方法;三是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其他地区参考国家提供的方案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抽样调查方法。国务院一经普办取得了分地区及分专业的个体经营户属性指标和经济指标的综合数据,但对个体经营户经济指标的调查方式未做统一规定,并且未能全面掌握个体经营户各样本单位的经济指标调查数据。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的调查采用以清查代普查的方式,调查了全国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户属性指标情况,对数量巨大的个体经营户各单位的属性指标基本做到了全面了解,为GDP核算提供了参考资料,但是未对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指标进行调查,未能准确地把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对个体经营户采取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进行深度调查,推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对4个直辖市采用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区;对各省(自治区)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抽样方法,第一阶段分层抽取一定数量的县(区、市),第二阶段是在一阶段样本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区;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抽取的样本普查区中,对全部个体经营户进行调查;抽样比设定为全国约抽取2%的样本普查区。个体经营户经济指标总体目标量的推算估计,采用事后分层方法,先计算各行业指标按从业人员平均的样本均值,再利用前期普查中各行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进行相应推算,得到总体目标量的估计。对于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和抽样调查,分别由各地统计局和调查队系统先后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个体经营户调查的现状

    个体经营户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搞好个体经营户调查,是加强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也是国家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引导与管理的需要。

    (一)个体经营户调查的意义重大。个体经营户数量大,涉及行业多,对解决就业的贡献巨大,是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其发展受政策影响相对较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要以准确的个体经济调查数据作为基础和依据。

    (二)个体经营户调查的难度较大。个体经营户调查的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这是由个体经营户的特点决定的:一是个体经营户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二是个体经营户稳定性差,业主更换速度快,漏登率较高;三是个体经营户大多无统计台账,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四是个体经营户的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支持配合程度相对较差;五是个体经营户对经济指标调查的顾虑较多,存在怕露富、怕露底、怕露密的“三怕”思想。

    三、对第四次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调查的一些建议

    如何科学制定经济普查中的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方式,慎密组织好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确保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整体数据质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好的难题。

    (一)应首先立足于摸清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名录属性信息。经济普查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对于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最主要的任务是要摸清全国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名录属性信息,包括个体经营户的单位数、地区分布、行业门类和从业人员等资料,力争将个体经营户的漏报率和错报率降到最低,较为准确地反映全国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属性情况,从而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也为后期有关专业的常规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提供较为及时、完整的抽样框资料。

    (二)科学制定个体经营户的调查方法。对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经济指标数据的采集,不适宜搞一刀切对所有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个体经营户自身特点的抽样调查方法。在调查方案的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各专业(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等)常规调查的特点,加强专业调查人员对调查方案制定的参与程度,汲取各专业个体经营户常规调查的经验;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调查方法全国统一的总体要求下适当调整各地区的抽样调查方案。最终形成的调查方案,应保证对分地区和重点行业的代表性。

    (三)进一步完善普查与抽样调查的结合方式。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普查与抽样调查的结合方式。在经济指标的抽样推算中充分利用普查的相关单位数和从业人员指标等辅助信息,完善比率估计的方法,提高估计量的精度。完善调查的组织模式,采用长短表的形式,一次性进行调查:即对非样本普查区的个体经营户,进行短表调查,仅调查其基本名录属性信息;而对抽中的样本普查区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长表调查,同时调查基本名录属性信息和有关经济指标。这样,一方面可在同一时间点验证长表中名录属性信息和经济指标的契合度,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普查和抽样调查在不同时间点进行所造成的个体经营户单位缺失、受访对象不同对调查数据所造成的非抽样误差等情况的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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